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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 M6管理服务范文10篇
近日来,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市结合实际,扎实开展了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进行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市委高度重视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进行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基层(工)委和公安派出所抽调专人负责,把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工作作为专项工作集中开展。同时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各(工)委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每半年至少要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沟通研究一次,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好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
二、迅速行动,扎实做好对流动员的登记工作。由市公安局委牵头,各公安(边防)派出所迅速行动,开展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的补登、补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会同当地乡(镇)场、街道社区组织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开展对辖区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补登、补录的专项行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同时,考虑到此项工作时限性较强,这次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的登记、补录,可先将暂住人口的政治面貌情况填写在《暂住人口登记表》中的“备注”栏目中,待自治区公安厅流动人口登记新系统完善后,再予以重新录入。并将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的登记纳入公安机关暂住证登记常规性工作。
三、强化服务,切实提高流动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各级组织借助这次登记、补录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流动员的现状,困难和需求,积极开展服务。同时,要对流动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查验,发现尚未取得《流动员活动证》的,要及时提醒他们与组织关系所在乡(镇)场、街道组织联系领取,帮助他们及时在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同时,要求各(工)委进一步加强员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系服务员和群众的窗口作用,搭建流动员活动平台,建立起集教育、管理、服务三者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员管理服务体系。
四、拓展渠道,充分发挥流动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开展的“天山先锋”主题实践活动,针对流动员的行业特点和分布,提出争创目标,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结合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在符合条件的流动员中建立了3支社会治安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线索,积极预防、打击罪。同时,市委决定在**年在流动员数量较多的(工)委要评选一批优秀流动员,并根据本人意愿,执行优先落户等政策,形成良好导向。
为落实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安局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的补登、补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安派出所要迅速行动,在各(工)委领导下,集中时间开展对辖区内暂住人口(这里指外县市来**人员,不含县内户口的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调查核实、补登、补录的专项行动,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认真填写《**县流动员情况表》,上报县公安局社区警务科,由县公安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县委组织部,以便建立流动员明细台帐。此次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的登记、补录,可先将暂住人口的政治面貌情况填写在《暂住人口登记表》中的备注栏内。要在登记表备注栏内对其入时间、组织关系所在地、经商务工地、是否已纳入经商务工地组织管理予以注明。今后,各派出所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将登记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纳入常规性工作。
各镇场区、工业园区、国资公司主要是对流动员实行管理和服务。一是发放《流动员活动证》。对于流动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领取《流动员活动证》的,要及时提醒他们到组织关系所在地领取《流动员活动证》,对领证确有困难的,流入地组织要在与流出地组织搞好衔接的基础上,进行“反向发证”。二是及时将流动员纳入流入地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三是继续推进城市街道员服务中心、社区员服务站建设,及时吸纳外来流动员,维护流动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四是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将本地员和流动员结成联谊对子,促进流动员更好、更快地融入本地的生产、生活。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157号),我省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这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建设工作。尚未建立组织的社区,要加快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个社区一支部(总支、委)”的目标。对企业退休人员员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成立退休人员支部委员会或的总支部委员会。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应协助各级委及其组织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中员关系的接转工作。要按规定要求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企业退休人员中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组织。
三、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要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员编入基层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员学习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对于转到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的原企业退休干部,街道(工)委和上级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⒈基本情况。目前,全州企业离休干部有149人,占全州离休干部总数426人的35%,其中:州本级企业离休干部有99人,县、市、工行委企业离休干部有50人。在这149人企业离休干部中,归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服务的企业离休干部有121人,占企业离休干部总数的81.2%,归企业管理服务的离休干部有28人(涉及5家企业),占企业离休干部总数的18.8%。
⒉发展趋向。今后一个时期,我州市、县、工行委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步伐将不断加快,实行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如何确保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在政府规定范围内的各项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落到实处,已成为离休干部关心的热点和老干部工作的重点问题。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系到企业战略性改组,关系到企业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关系到维护职工和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为了做好老干部工作,中央、省、州从医疗、离休费等方面都做了政策性的规定,采取了一些办法,制定了一些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制度,使离休干部在生活养老问题上有了基本保证。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年初,州委办公室转发了《**州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意见》后,全州各地进一步加强了离休干部的“两费”清欠工作,通过广泛酬资资金,采取各县、市、工行委财政分级负责、州财政重点支持的做法,于**年元旦前将全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全部清欠完毕。同时,州委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州属国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无人管理的问题,做出了“州属国有企业破产后其离休干部的管理全部交由州老干部局负责,相关费用财政部门拨付老干部局”的决定,使州属国有破产企业128名离休干部的无人管理问题和“两项经费”等相关费用得到了解决。与此同时,各市县工行委也将所有企业的离休干部归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直接管理,从而为做好企业老干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目前,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费已全部由各级财政拨付,各级社保机构发放,其医药费按照《**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全部转由各级财政拨款,各级医管局统一管理、核报。为方便离休干部看病,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建立了个人门诊医疗帐户,实行节约归己、超额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制度,使全州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基本得到解决。调查表明,企业离休干部能按时足额领取离休费,医药费不存在拖欠现象,基本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调查显示,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对离休费统筹满意率达98%,对医改工作满意率达96%,对改组改制企业安置管理政策满意率达90.5%。
二是认真抓政治待遇的落实。大部分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受到重视,政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特别是一些改制的大型企业,老干部工作不仅没有削弱,而且得到了加强。如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成立了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重大活动请老同志参加,老同志生病住院派人看望、定期向老同志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制度,使老干部们进一步理解了改革改制的新形势,理解了国家和企业的困难,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坚决拥护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目前,从已改制的企业情况看,各级领导重视、老干部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是我州改制企业老干部工作的主流。大多数的改制企业组织把离休干部工作纳入基层建工作目标,坚持思想认识到位,工作环节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坚持对离休干部走访慰问、通报工作、订阅书报。问卷调查显示,94%的离休干部所在企业领导向其通报工作,100%的离休干部所在企业为其订阅报刊,95%的离休干部所在企业领导在节假日看望慰问老干部。
三是探索形式、创新措施,为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有关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管干部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我州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四种形式:
1、由改制后的企业单位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这种方式主要在盐业公司3家企业和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州有限公司实行。
2、部门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对于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采取部门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离休干部进行管理。这种方式主要在州粮食局实行。
3、老干部工作部门直接管理服务。从**年初开始,州属国有企业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及破产、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全部交由州老干部局直接管理服务。与此同时,市、县、工行委将所有企业离休干部归老干部工作部门(组织部门)直接管理服务。
4、委托管理。对易地住休的离休干部,为了便于管理,在征得本人和接受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单位委托离休干部居住地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或社区代为管理服务。
目前,我州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总体看是不错的。但由于受改制企业的经济状况不同、改制形式不同、改制性质不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涉及离休干部工作方面仍存在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部分小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被弱化,政治待遇落实直接受到了影响。虽然各级社保局较好地落实了离休干部生活费、医药费及离休干部问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但改制后的小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其管理模式、经营理念、运作方式、人员配备上不可能像国有大型企业那样把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当成企业的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为离休干部服务,企业兼职人员投入老干部工作的精力有限,难免顾此失彼,导致对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不尽如人意,加之,小企业不愿承担离休干部的管理职能,更不愿再花钱照料老同志的“生老病死”,存在生病无人探望,过节无人慰问的现象,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的落实受到了影响。
2、企业离休干部的心理不平衡。企业离休干部当初服从组织安排,到企业工作,最后在企业离休。虽然各级和政府想方设法保证企业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但和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相比,主要存在工资调资不同步、不等额,抚恤金相差大的问题。为此,企业离休干部产生了“路走对了,门进错了”的不平衡心理。
3、企业对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长期以来,个别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上往往不尽如人意,常常是工作有计划,无检查;有部署,无落实;有任务,无考核;有成效,无奖惩;由此形成了离休干部管理工作写在文件上,喊在会议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可以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无责任、无规范、无奖惩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地阻碍了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认为,要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改制企业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大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企业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企业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认识。企业特别是其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尊重的历史的高度、尊重老同志的历史功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把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企业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妥善解决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好。
2、建立与改制企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离休干部管理体系。鉴于改制企业的多样性,应逐步完善离休干部工作管理体系。目前,全州除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2家分公司和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州有限公司、州粮油收储公司的28名离休干部由企业管理服务外,其他企业离休干部已归老干部工作部门(组织部门)直接管理服务。考虑到上述几家企业的特殊性,建议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2家分公司和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州有限公司的27名离休干部,仍维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由企业管理;州粮油收储公司改制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为了便于管理,可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委托离休干部居住地的老干部工作部门以及社区、街道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一、充分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已达160?7万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委政府重视、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工作落实,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以进一步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条件、规范管理服务工作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以上要求,**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85%,其中济南、青岛2个全国重点联系城市和潍坊、威海2个省重点联系城市要达到95%。**年全省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各市要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要按照[**]1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失业期间退休人员以及从事城镇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退休的人员,应直接交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为适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还应统筹规划,对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网络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场地,主要采取政府划拨、辖区内企业单位支持或租赁等办法解决。街道、乡镇工作场地应保持必要的面积,以满足工作需要。各市要统一制定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规章制度,统一工作流程,建立各种数据库和台账,实现基层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好企业责任。在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按照[**]16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员的教育管理。要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委)”的目标,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员编入基层支部,参加的组织活动,发挥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切实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各项补助、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计委、省建设厅制定的《*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要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①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②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③房屋共用部门、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④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水、电、煤气、消防、通讯等到管线的维修及绿化、垃圾、路灯、道路等物业管理分工按《*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⑤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本住宅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定期(一般6个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抄送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向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由房主管部门根据《景德镇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商同物价部门核定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专项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特约性服务,除政府价格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及公共场所照明、路灯、节日灯饰等公用水电费;
⑩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计取利润)。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填报后,提供以下资料:
②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等级定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通过现场察看、召开价格听证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同时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等级,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核实成本,考虑物业管理成本的补偿和合理利润,根据*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3),综合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公共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区或新开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类比等原则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试行期满,再按综合考核的结论确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实行服务质量跟踪制。价格主管部门不定期到现场了解物业管理收费情况,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意见。当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时,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调理其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①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以交钥匙为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按50%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交纳,未使用或入住的房屋,不交纳设备运行专项服务费。
②已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缴滞纳金。
③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④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已预缴费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搬迁时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退还尚未提供实际服务但已预收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或服务无关的交付使用前的开发建设等费用。
第十七条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省城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物业,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原等级最高的收费标准25%、15%或10%以内上浮。
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事项和费用开支情况与物业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相关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办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询问。
③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等共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④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⑤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此类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⑦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拒付。
⑧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相同性质的费用。
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使用人之间发生的价格纠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裁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之一者,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充分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已达160·7万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委政府重视、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工作落实,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以进一步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条件、规范管理服务工作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以上要求,200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85%,其中济南、青岛2个全国重点联系城市和潍坊、威海2个省重点联系城市要达到95%。2004年全省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各市要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要按照[2003]1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失业期间退休人员以及从事城镇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退休的人员,应直接交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为适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还应统筹规划,对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网络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场地,主要采取政府划拨、辖区内企业单位支持或租赁等办法解决。街道、乡镇工作场地应保持必要的面积,以满足工作需要。各市要统一制定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规章制度,统一工作流程,建立各种数据库和台账,实现基层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好企业责任。在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按照[2003]16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员的教育管理。要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委)”的目标,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员编入基层支部,参加的组织活动,发挥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切实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各项补助、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52号)要求,为落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中央、国务院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推进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工作中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省属企业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不落实、工作条件不配套及政策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基本上没有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省属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因此,尽快将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按照与退休人员1∶300的比例配备,人员及工作经费按照人年均不高于2.2万元的标准核定,其中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
(二)退休人员活动等费用,省属企业承担的部分按照退休人员每人600元的标准确定;省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
对于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经费,采取由企业、当地政府、省财政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解决。
(一)退休人员每人600元的移交成本,由省属企业承担并一次性支付。其中,在20****年10月25日前(云政办发〔20****〕100号和云办发〔20****〕28号文件下发前)已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成本,由省财政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在20****年10月25日后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成本,列入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予以清算,没有清算的,由省财政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
(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活动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安排。每年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核实的实际移交人数计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三)按照1∶300比例配备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年2.2万元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原则上由企业、当地政府、省财政按照6∶3∶1的比例承担。
1.省属企业承担的60%部分,原则上按10年计算后一次性支付,10年后改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中,在20****年10月25日前已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由省财政按“一次核定基数,一定3年”的办法全额(包括当地政府和省财政应承担部分)列入预算安排,3年后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在20****年10月25日后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指由企业承担的60%部分,按10年计算),列入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没有清算的,该项费用由关闭破产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担;企业主体不存在的,由省财政在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
2.当地政府承担的30%部分和其他应承担的部分,每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对各地承担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后带来财政困难的地区,由省财政在对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作为一个因素给予考虑。
3.省财政承担的10%部分,每年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按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应承担的各项管理服务经费;编制全省20****年—2010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加强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属地政府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按时足额拨付当地政府应承担的各项管理服务经费;编制本地20****年—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社区的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社区办公、退休人员学习活动、档案管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及队伍的建设,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并做好培训上岗工作,落实好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各项待遇;加强对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帮助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省属企业在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移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组织关系;按照规定继续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福利待遇;配合属地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退休人员思想稳定;继续发挥企业现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设施的作用,共同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好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一)在2008年年底前,优先保证完成20****年10月25日前已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凡退休人员居住地已建立功能比较完善的城镇社区和企业社区的,及时将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属地社区进行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居住地尚未建立社区的,采取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形式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昆明、个旧启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对不同类型省属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积极探索经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2009年年底前,在试点和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城镇社区和企业社区的基础上,完成中小型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其中,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已建立企业社区的,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适用于各类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或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面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的机构,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使用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本示范文本条款或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规范为准,也可向珠海市建设局、珠海市物业管理处咨询。
2、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填写、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合同文本中有【】符号的为选择项,选用【】内容的,以划√方式表示;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中及其它留有空格的部位打×,以示删除。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代表本物业业主大会签订本合同,本物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乙方为本物业的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房、池,对垃圾(专用)房、池、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日进行一次清洁;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包括:【草地】、【树木】、【色块】、【花卉】、【园林小品】、【绿篱】等。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2、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查验装饰装修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与装饰装修当事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责成当事人纠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消防管理,包括:【中控室】、【自动喷淋系统】、【烟感系统】、【广播系统】、【消防栓】、、。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道路】、【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池】、【共用照明系统】、【室外排水管网】、【自行车棚】、【建筑物防雷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垃圾中转站】、
【】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化粪池定期吸粪,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白天有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每个月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每次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满意率不低于%;
服务内容:共用部位的范围,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包括:【道路】、【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池】、【共用照明系统】、【室外排水管理网】、【自行车棚】、【建筑物防雷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垃圾中转站】、
服务内容:【电梯】、【中央空调】、【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防盗对讲系统】、【智能化设备】、。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乙提出维修养护服务等要求的,乙方认为有能力承担的可以接受,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经有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其收益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及建筑共用部分,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乙方。乙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及建筑共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电费。乙方按【每月物业服务总收入的%】【每月从物业服务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乙方酬金。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总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每半年将物业管理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2、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费、电费。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
另行分摊。乙方按【每月物业服务总收入的%】【每月从物业服务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乙方酬金。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总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每半年将物业管理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3、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电费。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成本,总收入减去总成本,结余归乙方。
4、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费、电费。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
另行分摊。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成本,总收入减去总成本,结余归乙方。
第十条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商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
2、已竣工验收(以建设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但尚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乙方按本条第1点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全额】【半价】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月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并从年月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乙方在首次收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三个月。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变更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如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欠乙方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预期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3、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将欠缴的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其缴交,乙方可采取。当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于%时,乙方可在告知甲方后日无条件单方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保留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所欠交管理费的追收权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权。
一、车位管理费及车位使用管理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管理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使用管理费)。
车主缴交停车保管费的,乙方与车主应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并约定保管责任。发生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故的,由责任方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行约定。
物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如专项维修资金已筹集部分不足以支付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按该工程的预算向全体业主进行一次性筹集,业主应当按其业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决定临时一次性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以该工程预算为基数,业主应当按其业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发现危险情况但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而要求甲方筹集,因甲方不筹集或筹集不及时导致物业损害的,应当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委托乙方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内新增设的公共设施设备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业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本物业按以下第种方式筹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向业主公布《业主公约》,督促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遵守。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业主公约》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审议乙方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没有异议的应当督促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遵守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4、交给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保安宿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约定使用: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4、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告知使用物业的有关规定,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装饰装修当事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实施管理;
5、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或第2种收费方式执行的,每个月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帐目;
6、可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承担,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整体服务内容一并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8、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向甲方移交各种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清理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妥善交接,按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乙方可依法追讨,甲方应当予以协助,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一条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甲方根据第二十三条或乙方根据第二十二条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通知书在送达另一方时生效,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时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的,甲方应当制止,乙方也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者物业的一部分达不到使用功能,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续签合同。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的意见,另一方没有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存份,乙方存份,份。
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是指以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为骨干的乡村农机服务组织。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具有稳定、健全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体系,是农机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主要任务是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农机管理、安全监理、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人员培训、农机作业经营、维修等社会化服务,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利用农作物成熟期的时间差,组织农机跨区作业,以提高农机的作业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农机手的入户和安全生产,为新机具推广、技术培训、配件供应、机具维修、作业经营等提供了便捷的系列服务。
原县属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在撤、扩、并后完全由县下放到乡镇管理,乡镇农机员任行政干部,或抽调到其它业务部门去,农机管理这一基层职能难以履行。乡镇、村级农机服务组织也不键全,有的乡镇有名无实,有的已被乡镇政府擞销,有的被企业兼并,而村级农机管理与服务组织大部分已不存在。幸存的农机管理服务组织技术力量非常薄弱,技术基础好的人已外流,人老体弱者从事农机服务已力不从心,而且对新技术、新农机也了解不多,有的农机网点不但技术设备简随,甚至有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
多数县(市)级农机服务体系中,还有一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有一定的活力,但少部分县(市)级农机服务站农机服务内容单一、范围不广。乡镇级农机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更狭窄。原先受国家资助、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机服务公司(站),目前已人无影、站无迹了.而尚在的乡镇级农机服务机构缺少“龙头”企业,部分乡镇农机服务站服务品种单一,缺少活力。
乡镇农机人员普遥存在人员老化、素质偏低的问题。绝大部分乡镇农机人员是从70年代中期进站工作的,由于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索质不一,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知识不能更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影响了农机服务,尤其是新式农机具的推广工作.乡镇、村级农机服务队伍中,不少从业人员由于没有通过系统的技术业务培训,不符合农机化发展要求。如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产品跟踪服务等与农机化发展需要和用户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农机化服务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购样机、搞试验和示范推广等,如果政府对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推广应用的投人减少,特别是对那些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必然给工作带来困难,影响这些地区农机化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也不够。一些部门除了收费外,很少关心农机的发展,这样只能加重农机户的负担,严重影响农民发展农机的积极性。[
农机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农的桥梁和载体,是农业产业化的有力支撑,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也是农机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一定要大力宣传大农业生产中农机的作用,把农业现代化与农机化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使农机工作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1)健全体制。乡(镇)一级由县农机局根据一定的配备标准,派驻农机安全管理员,当地人民政府不得抽调去完成其它工作。
(2)职权法定。农机安全管理机构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享有执法主体资格,县农机局加大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力度,查处重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指导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和业务培训。
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素质是农业机械化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只有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科学地操作各种现代化农机工具,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效益;只有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遵章守法、杜绝违章操作;只有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农村经济。提高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农村机械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增加专业知识,增强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造就一支作风过硬、品德优良、知法懂法、精通业务的基层农机管理服务队伍,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首先是制定各项制度。一是工作分配制度:把各项任务细化、指标量化,使人人有目标、个个有职责。二是考核制度:根据各自分工不同,实行干部年终考核百分制。三是奖惩制度:实行“三奖励”、“三结合”即以奖励为主,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表扬为主,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与物质相结合。以此来激励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整个农机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设立服务监督台,热情解答机手咨询,接受群众来访,“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优质服务”,使农机管理规范化、社会化。
农业机械化管理是指国家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农业机械及其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组织或公民实施管理的活动。农机安全监理是农业机械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和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加强农机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就成了农机管理部门的历史使命。笔者根据多年的基层农机管理工作经验探讨我国基层农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毕占伟.基层农机管理中的不良现象及该采取的措施[J].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4,(04)
[2]崔学东.加强村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J].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199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