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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申报常见问题看这米乐 M6里→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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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中山,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2.区域总部是指以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3.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米乐M6 M6米乐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1.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2.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类: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等七大行业以《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为准)。

  2.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3.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三类: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新引进企业是指在档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从市外迁入的且在本市注册不满1年的企业;本土培育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2021年已入库的总部企业均属于本土培育企业。

  确定行业类型时,参照工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税务部门提供行业类型综合确定。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涉及多元业态、跨行业经营,确定行业类型时以主营业务收入及税收涉及的主要行业确定。

  四、本土培育企业认定条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如何认定?

  企业如有相关荣誉可提交证明材料,市总部办会市科技局、发改局对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名单给予审核意见。

  总部企业奖励政策主要包括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子女入学、购房支持、支持、用地支持等。

  申报条件参见本解读第一条内容。奖励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奖励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引进企业,第二类奖励标准只适用于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此类企业若不选择第二类奖励,也可选择第一类奖励。

  第一类奖励标准: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资金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类奖励标准:新引进企业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认定后分三年按照(4:3:3)比例给予。

  经营贡献奖认定后第二年符合条件可进行申报,已认定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如符合条件每年均可申报,新引进企业在落户奖奖励期限完结后的第二年符合条件可进行申报,以后年份如符合条件每年均可申报。

  适用对象及范围:办公用房补贴适用于在本市无自持物业(含土地)的已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仅适用于购置办公用房,不适用于购买土地。

  奖励标准: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首次购房是指开具购房发票或签订购买办公用房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之后。证明材料可到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查阅窗口申请查询打印。

  “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于总部企业(含下属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税前所得。“个人地方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所属期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的市级、镇街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子女可安排市直属学位,不占用企业分配的名额。

  总部企业人才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人才。劳动关系应合法合规,须与用人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人员无劳动合同,只有派遣协议不属于企业人才。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每三年按照《实施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但需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所在镇街,所在镇街审核后,出具审核结果报市总部办备案。当年度评估如有不符合总部企业基本条件或不符合总部企业申报标准,暂停享受任何资金奖励和入学服务。

  市总部办(市发改局)负责下发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申报通知,其中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含直接认定)的受理单位为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其余均为市总部办统筹负责。人才子女入学申报通知由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下发,并对材料进行初审,交由市总部办复审,学位安排由市教体局负责。

  十四、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集团以及镇街公有资产公司若认定为市总部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集团以及镇街公有资产公司如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可认定为市总部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米乐M6 M6米乐受子女入学、购房、用地、、政务服务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但不享受资金扶持。

  (一)“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

  (二)“经济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税款总计,但不包括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中山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企业综合效益”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营业收入增量*0.1%+净利润增量*1%。其中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税款市级、镇街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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