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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 M6米乐创耀科技(688259):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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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第十七条 苏州创智盈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风厚泽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业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 本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美圣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敏 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中 以英飞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宁波保税区惠毅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南京江宁科技创业集团有限 公司、成都晟唐银科创业企业(有 限合伙)、舟山半夏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扬州英飞尼迪股权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古玉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疌泉景世丰基金(有限

  第十七条 重庆创睿盈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创智盈管理 有限公司)、湖州凯风厚泽股权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保 税区凯风厚泽股权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有 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有限公司、 湖州美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曾用名:宁波保税区美圣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敏玥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 波保税区敏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珠海中以英飞新兴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湖州惠毅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保税

  合伙)、杨景婷、上海鼎璋智能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洪(上海)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

  区惠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 京江宁科技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成 都晟唐银科创业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半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英飞尼迪股权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古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疌泉景世丰基金(有限合伙)、杨 景婷、上海鼎璋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长洪(上海)中心(有 限合伙)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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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 成,包括 6名非独立董事和 2名独立董 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包括 6名非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 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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